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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20问答

    2019-08-30 11:27:42  来源: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1.什么是建设项目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全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2.建设项目为什么要进行环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评有哪几种类型?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分类见原环保部44号令和生态环境部1号令。)

    4.谁来开展环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环评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5.是不是所有环评都需要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审批。

    6.建设项目应在什么时候完成环评审批(备案)手续?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性较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复杂程度,*长需要超过一年时间,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和工艺基本确定后,尽快开展编制工作。

    应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7.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哪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环评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查阅《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 年本)》及项目所在地市级分级规定后,综合判断审批权限。也可以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8.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向省生态环境厅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需提供:(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4)公众参与说明(仅报告书提供)。向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时,可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办事指南中查询,也可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9.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主要有哪些环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包括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材料齐全的,将予以受理,告知办理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10.环评文件审批时限是多少?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效期限有多长?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长期有效。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2.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有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差有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项目总投资额?

    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5.如何界定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原环境保护部分批发布了部分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其中,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个行业可查阅环办〔2015〕52号文件;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14个行业可查阅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

    16.建设单位如何获取排污总量指标?

    为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权物取得流程、方式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处。铅、铬、镉、砷、汞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取得方式咨询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7.建设单位如何做好环保“三同时”?

    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措施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建议建设单位认真对照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初步设计阶段。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规范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明确环保措施和投资概算。施工建设阶段。将环保措施和设施内容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保证进度和资金,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须开展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投产使用阶段。编制环评报告书(表)项目的主体工程,须在环保措施和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备案登记表的项目,也须在相关环保设施正常投用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违反 “三同时”制度和相关要求的,将受到法律处罚。

    18.那些建设项目不能获得环评审批?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进入园区的项目未进入园区;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

    19.新的《公参办法》如何强化对公众参与的保障和监督?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与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0.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如何联动?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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